商标注册质押期间的商标必须使用
日期:2015-09-16 / 人气:185 / 标签:
在工作中,笔者常遇到商标权利人前来咨询,询问商标权质押期间自己能否继续使用商标。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:可以使用,而且必须使用。
《担保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,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,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。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商标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原则。既然要登记,就可完全理解商标权质押是不必转移对商标权的占有的。
既然商标权质押不必转移对商标权的占有,那么商标权利人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,这是由商标权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。商标权本身就是依登记而产生的权利,《商标法》对它的转让、使用许可等有登记备案的要求。同时,《商标法》规定,如果商标权利人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,他人便可申请撤销该商标。为避免由于商标被撤销而使担保落空,商标权利人必须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。商标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赖于使用,长期闲置会造成其价值大幅缩水,进而极大地减损商标的无形资产,而质权人依法并无使用质押物的权利。商标权利人切忌质押商标权后便将商标束之高阁不予使用,如果连续3年不使用,很可能会落得个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厄运。
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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